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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依據法務部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法律字第10000700352號函暨100年11月18日法律字第 0007020280號函辦理。

二、104年12月30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等事項公開。

士林分局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項目彙整表(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