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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弟贈機車,竟又遭弟報失竊,幸遇路檢警助撤銷

  • 發布日期:104-07-07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 發布科室:行政組
  • 聯絡人:組長 黃淼良
  • 聯絡資訊:02-27600864

保安大隊第二中隊小隊長古仁祥、郭榮金率警員蔡振友、潘奕憲、陳明文、員警等6人,於7月1日12-16時執行聯合巡邏勤務,巡經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與樂利路口停等紅燈時,警員王世興使用警用行動電腦查詢巡邏車前停等區內的數輛機車是否有異狀,發現其中1部在電腦螢幕顯示失竊機車,員警等人立即下車將該車駕駛指揮至路旁受檢,並告知駕駛所騎的機車為失竊車輛,報案人似為其弟。60餘歲洪姓駕駛一臉錯愕,不可置信,向警稱:「我已騎了2年了,怎麼會是失竊車輛?」,還說:「重機車是我弟弟買給我使用的,他中風了怎麼可能會報案?」警方得知報案人和洪姓駕駛係屬兄弟關係後,不敢大意,遂請洪姓駕駛一同至保安大隊進一步查證,以期勿枉勿縱。當警方連繫報案人洪男到隊說明,才知係報案人2年前將該重機車給渠大哥使用,但去年因輕微中風後,記性越來越差,居然忘記機車已經給了大哥這件事,還在去年12月11日親自前往新北市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報失竊,並在保安大隊隊部內不停自責。洪姓駕駛還向渠弟弟抱怨:「你這麼糊塗,害的我們大家都有事!」雖三等親內的竊盜為告訴乃論,報案人也知道謊報違法,警方釐清案情原委後分別製作2人筆錄後移請大安分局偵查隊接辦,以儘速處理洪姓駕駛之弟烏龍報案,避免造成洪姓駕駛及渠胞弟困擾!大安分局偵查隊了解本案情形後,亦將洪姓駕駛請回,並以函送方式報請檢察官處理相關事宜。
41年次洪姓駕駛未婚,向警方表示,目前與母親同住,有臺北市低收入卡。其母因病長年臥病在床,不良於行,多年照顧母視並相依為命。被發現並帶往保安大隊隊部時,員警發現其右膝行動不便,裝著支架,經詢明原是在蓋鐵皮屋工作時,不慎摔到地面,造成右腿受傷,就醫後裝著支架輔助雖行動不便,但可免除膝蓋過度受力。在查證期間洪姓駕駛非常緊張、擔心,警方除了安撫渠情緒外,還主動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派法扶律師到場,無奈該會表示礙於經費,現只接受「原住民身分」或「智能礙障」傳真申請,其餘均須親自到場申請。近傍晚,為免洪姓駕駛受餓,員警更準備便當供其充飢,洪姓駕駛想到母親在家沒吃晚飯怕她餓肚子,拜託員警趕快辦案,一心急著回家張羅母親飲食,警方向渠說明竊盜案屬刑事案件,要仔細釐清雙方責任歸屬,恐無法如其所願,但警方見其孝心著實感動,主動協助幫忙聯絡洪姓駕駛住居所里長代為照顧母親飲食。經警方通知報案人(洪姓駕駛親弟)到場後,方知完全是烏龍一場。為免警方汽機車失竊系統資料錯誤造成洪姓駕駛與報案人困擾,乃將該車撤銷失竊。
一般大眾的認知,只要是觸犯竊盜便是公訴罪,不得撤回,只有經檢方偵查後作出處分。但竊盜罪不一定全是屬於公訴罪,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只要是三等親內之間的關係,若發生竊盜之行為,即屬告訴乃論,告訴人對被告有撤回告訴的權利,司法官即停止案件偵查或審理,此法律的精神在於考量和維繫傳統的親情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