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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場如何處理?

1.無人傷亡交通事故: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當事人可使用照相及錄影工具紀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後移置車輛。

2.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如何報案?

1.凡在本市市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警察局報案)或交通警察大隊:(02)2375-2100。

2.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輛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人員抵達處理。

3.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現場處理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項 ?

1.民事賠償:

a.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如事後達成和解,不須主動提供和解書予警方)。

b.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2.肇事責任分析: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7日後於「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網」(https://esystem.tcpd.gov.tw/)提出申請或於辦公時間內親至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 申請。

3.臨時收據換代保管物(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查詢肇事責任分析結果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臨時收據向服務人員換回暫代保管事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服務人員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4.刑事傷亡告訴:人員受傷案件,請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分局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5.涉外事故:當事人係外籍人士請逕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辦(電話:02-25566007,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219號2樓)

6.軍事事故:當事人係軍人請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辦。

7.肇事逃逸案件:

a.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110」報案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b.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轄區分局先以電話或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時間約需10至15日),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電話靜候轄區分局通知。

c.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留現場,妥善處理或報警處理,切勿自認沒事逕行離開,以免事後遭對方檢舉肇事逃逸致嚴重影響個人權益。

d.交通事故現場肇事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時,請立即報警處理,切勿置之不理駛離現場。

e.肇事現場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以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應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1.如何申訴: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違規舉發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存質疑,請向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意見或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如何申請鑑定:當事人若需肇事原因鑑定,請於事故發生當日起6個月內逕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電話:02-23658270)申請。

•疑問與解答:當事人對於交通事故處理有關查詢事項可前往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查詢(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電話:02-23752100)。